租賃所得Q&A

租賃所得Q&A(11題)


一、問:什麼是租賃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
(一)租賃所得 --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 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均為 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  
 
(二)租賃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1. 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 於給付時按 10 ﹪扣取稅款。 2. 出租人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 人於給付時按 20 ﹪扣取稅款。 3. 扣繳單位,因無償使用租賃物而代 出租人支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 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 款為變相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 應列單申報,房東亦應將該筆租賃 所得申報所得稅。

節稅小叮嚀  
扣繳單位支付租金時,記得要扣取稅款並繳 納哦! 法令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3 條、財 政部 67 年 7 月 21 日台財稅第 34827 號函。



二、問: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供總經理及員工等居住,租金由公司支出,是否可列為費用?


答: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租金支出是否可 以列為費用,應視訂立租約而定,如由公司 出面訂約者,應辦理扣繳申報,列為租金支 出,如由員工自行訂約,而公司給付租金為 對員工之補貼,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辦 理扣繳。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第 5 類。


三、問: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 行業務或營業獨資合夥使用,是否必須設算 租賃所得?


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 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 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 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 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因此如確係將 財產借予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獨資使用, 可視為供本人使用,無須依前開規定計算租 賃收入。


節稅小叮嚀
將財產無償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 不用設算租賃所得哦!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


四、問:董監事或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 用,為何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 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 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 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 得稅。」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 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 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係供法人使用,應 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 納所得稅。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 財政部 73 年 9 月 1 日台財稅第 58929 號函。


五、問:將房屋借給朋友開店營業,既無租金為 何要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 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 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 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 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節稅小叮嚀 
好朋友還是要明計稅哦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


六、問:於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出租 人所有,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 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


答: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 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包含個人或營利事 業)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 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 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入當 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 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 但在原訂租賃期間,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平 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 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 本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 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  
    依據上開規定計算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 為低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5 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 計算租賃收入;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 22 條規定辦理。另土地承租人屬所得 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其代付 建造房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但應依規定計算各年度 出租人租賃收入,依同法第 89 條第三項規 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土地出租人如屬 營利事業,並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依法就租賃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 定者,得免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法令依據:財政部 96 年 3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7910 號 令, 財 政 部 97 年 10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45790 號令


七、問: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主將其所有之房屋 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可否免 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收入?


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 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 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指本人、配 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執行業 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 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無須參照當一 般租金情況,計算計算租賃收入。


法令依據:財政部 75 年 10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528632 號函。


八、問: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房屋借 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應否參照 當地一般租情況,計算租金收入?


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 先減除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 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 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 」,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 盈餘之比例認定。


法 令 依 據: 財 政 部 81 年 9 月 7 日 台 財 稅 第 810824816 號函


九、問:將房屋無借與他人使用,應如何才可以 免課租賃所得?


答:房屋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確係無償且非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由雙方當事人訂 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 2 人 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 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節稅小叮嚀   
無償借用之契約書,記得要經法院公證或民 間公證人公證哦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8 條


十、問:房屋出租之租賃契約已經法院公證,為 何仍要調整設算租賃所得?


答:(一)租金經調查未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但 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5 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 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計算或調 整部分,借(租)用人不得列為營利 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租金支出。
  (二)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僅證明該契約 書簽名、蓋章等核對證實,對契約書 內容之真偽並未探究。


法令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2 條第 7 款、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5 款。


十一、問: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異議案  件之處理摘述如下:

答:
(一)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 作為核課之依據(鄰近房屋租金取樣 如運用公營企業、會計師簽證之公司 組織、法院公證租賃資料等),即將 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 ,低時維持原核定。 (財政部賦稅署 77 年 11 月 9 日台稅 一發第 770665851 號函)。
  
(二)住家用房屋租金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核定,如納稅義務人有異議,應調查 鄰近房屋租金狀況、租金收付情形及 有關證明文件等詳為查該,如無法查 得實際租金者,應依土地法第 97 條 第 1 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 物申報總價額年息 10% 為限。所稱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其土地 價額係指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至 建築物價額,地政機關迄未依同法施 行法第 25 條規定估定價額,應以課 徵房屋稅之房屋現值為準。至於營業 用房屋則不受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 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財政部 78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80158972 號函、財政部 81 年 9 月 29 日台 財稅第 81167912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