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實務手冊修正說明
105年1月修正
**租金收入**
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計算範圍:
給付出租人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及給付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之各種租金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另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均免予扣取。
■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之費基×費率
案例分析(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捨5入):
案例:1次給付半年租金
C企業社向郝太太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C企業社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扣取,所以C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支付郝太太半年租金各60萬元租金時,就要分別扣取11,460元的補充保險費,並在2月底及8月底前將扣取的11,460元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A公司向高先生租了2個停車位,月租2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A公司於105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A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補充保險費=20,000元×1.91%=382元。A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19,618元。
(2) A公司於105年1月1日交付高先生12張非即期支票,但是因為支票上的發票日才是實際給付租金的日期。因此,A公司不用在1月1日就扣取高先生1年的補充保險費,而是在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將382元的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案例: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不扣損耗及費用)
B公司向李小姐租了一棟辦公大樓,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00萬元,按月給付,105年10月辦公室外牆整修,B公司支付整修費用30萬元,實際給付李小姐70萬元。
說 明:B公司在105年10月給付李小姐租金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不能以扣除30萬元的整修費後實付的70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必須以租金100萬元,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19,100元補充保險費。
案例:未具健保投保資格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賴先生長期旅居國外,戶籍遷出國外已多年,未曾投保健保,民國105年8月回國定居並設戶籍。賴先生在臺灣買了間房子,該房子在同年的10月出租給H診所,雙方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按月給付。賴先生在民國106年1月前都沒有就業。
說 明:新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在民國102 年1月實施,依該法第8條規定,賴先生因為沒有加保健保紀錄且沒有就業,所以須設籍滿6個月才具投保資格,因此H診所在給付民國105年的租金給賴先生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民國106年2月起賴先生即具健保投保資格,H診所自該月起,於給付租金時,須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955元的補充保險費(50,000元×1.91%=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