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租金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問:出租人與扣費義務人(承租人)約定由扣費義務人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租賃扣繳稅額及房地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應如何計算?


回覆內容: 
一、補充保險費之費基與所得稅扣繳稅款計算基礎相同:
(一).依財政部48年1月1日48臺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承租人因履行納稅義務或債務等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二).因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費基係依據所得稅法認定,爰參照前揭規定意旨,租賃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地稅金皆屬租金收入,應於代履行時,以前開規範之給付總額為費基扣取補充 


二、案例說明:
(一).案由:甲向乙承租房屋,兩造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甲每月給付租金予乙,並負擔租金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屋稅。

1.甲(承租人)代繳房屋稅為24,000元,其補充保險費費基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計算後應繳租金補充保險費545元。
房屋稅因屬甲給付,屬於租金補充保險費費基範圍。
費基=24,000元÷〔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
=24,000元÷88%=27,272元。
這個部分的租金補充保險費應繳納:費基×2%費率
=27,272×2%=545元。 

2.契約中月租金為20,000元,且約定甲(承租人)需負擔租金補充保險費及扣繳稅款,其補充保險費費基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依費基(租金扣繳憑單金額)計算後應扣繳455元。 

(1)租金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扣繳稅款費率為10%,依所得稅函釋,其扣繳憑單開立金額應為22,727元(計算如下),此金額即為租金補充保險費之費基:
20,000元÷〔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
=20,000元÷88%
=22,727元(扣繳憑單金額)(補充保險費費基) 

(2)租金補充保險費係依費基(租金扣繳憑單金額)乘以2%費率計算,應扣繳455元。
這個部分的租金補充保險費應繳納:費基×2%費率
=22,727×2%=455元。







<案例一:1次給付6個月>

正正企業社向里長伯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正正企業社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扣取時點:1月1日及7月1日
2.每次扣取金額: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1萬2千元


<案例二: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