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稅--地價稅

持有稅--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承墾土地)
受託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1.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2.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法拍土地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課徵對象及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開徵期間
開徵日期- 11月1日至11月30日     
課稅所屬期間- 1月1日至12月31日


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2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3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 4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稅率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稅率10/10000

附註: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
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
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節稅園地  

貼心提醒:
地價稅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自10/1000累進至55/1000,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2/1000,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兩者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之多。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 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節稅秘訣 1:
把握時間,主動申請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需在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其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才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次年才能適用。

節稅秘訣 2:

變一處為多處
稅法雖然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同時擁有二處以上的住宅時,仍可就其中一處住宅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設籍,其他各處之住宅分別供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且各處住宅的總面積合計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90.75 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 〈211.75坪〉,還是可以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節稅秘訣 3: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沒有辦法同時分別在多處住宅設立戶籍,那就要選擇在地價最高的那一處住宅設立戶籍,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節稅效果最大。

節稅秘訣 4:

因買賣、繼承、贈與或自益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分別變更為承買人、繼承人、受贈人或受託人,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審核核准後,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節稅秘訣 5:

騎樓用地僅供公眾通行使用,記得申請減免地價稅
(1)無建築改良物者全免。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1/2。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1/3。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1/4。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含以上)者減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