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實務手冊修正說明-105年1月修正版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實務手冊修正說明
1051月修正

**租金收入**

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計算範圍:
給付出租人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及給付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之各種租金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另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均免予扣取。
■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之費基×費率
案例分析(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捨5入):

案例:1次給付半年租金
C企業社向郝太太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C企業社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扣取,所以C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支付郝太太半年租金各60萬元租金時,就要分別扣取11,460元的補充保險費,並在2月底及8月底前將扣取的11,460元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A公司向高先生租了2個停車位,月租2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A公司於105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A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補充保險費=20,000元×1.91%=382元。A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19,618元。
(2) A公司於105年1月1日交付高先生12張非即期支票,但是因為支票上的發票日才是實際給付租金的日期。因此,A公司不用在1月1日就扣取高先生1年的補充保險費,而是在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將382元的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案例: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不扣損耗及費用)
B公司向李小姐租了一棟辦公大樓,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00萬元,按月給付,105年10月辦公室外牆整修,B公司支付整修費用30萬元,實際給付李小姐70萬元。
說 明:B公司在105年10月給付李小姐租金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不能以扣除30萬元的整修費後實付的70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必須以租金100萬元,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19,100元補充保險費。

案例:未具健保投保資格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賴先生長期旅居國外,戶籍遷出國外已多年,未曾投保健保,民國105年8月回國定居並設戶籍。賴先生在臺灣買了間房子,該房子在同年的10月出租給H診所,雙方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按月給付。賴先生在民國106年1月前都沒有就業。
說 明:新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在民國102 年1月實施,依該法第8條規定,賴先生因為沒有加保健保紀錄且沒有就業,所以須設籍滿6個月才具投保資格,因此H診所在給付民國105年的租金給賴先生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民國106年2月起賴先生即具健保投保資格,H診所自該月起,於給付租金時,須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955元的補充保險費(50,000元×1.91%=955元)。






頁次
修改內容
4
由於民眾的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方式,補充保險費的扣繳仰賴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主動辦理,其責任重大,亟須深切瞭解扣繳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諸如補充保險費的計算、扣取及繳納方式、填報繳款書注意事項、年度申報作業及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之罰則與行政救濟等,健保署謹提供有關補充保險費相關法令、扣繳實務及範例說明等,以期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能夠熟諳法令,瞭解實務作業,確實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本次由於因應104122「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修正,並自10511起施行,本作業手冊爰配合修正。
9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有下列所得和收入時,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除獎金外,兼職薪資所得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執行業務收入。但不含2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及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10
二、費率
1.實施第110211日至1041231日止2%
2.10511日起:調整為1.91%
14
2應扣取補充保險費項目之上、下限

 
15
3. 案例說明(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情形
王先生為A公司員工,投保金額31,800元,A公司於105215日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由於A公司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31,800元×4=127,200),故A公司不用扣取王先生補充保險費。
16
案例2:實際薪資超過投保金額上限情形
李小姐為B銀行總經理,月薪300,000元,投保金額為182,000(上限)B銀行於105715日及1215日分別給付李小姐年中獎金500萬元及年終獎金650萬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1) 105715日給付獎金金額5,00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之4倍部分為4,272,000元,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81,595元。
(2) 由於同一年度前次給付獎金已逾4倍投保金額,1051215日給付獎金金額6,500,000元,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124,150元。

16
案例3:投保金額調整及員工離職後給付獎金之情形
陳先生為C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C公司於105115日、61日及95日分別給付陳先生獎金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陳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嗣後於1130日離職,C公司於1051215日給付陳先生年終獎金185,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1) 105115日給付獎金金額126,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36,3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 截至10561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38,000元,尚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36,3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3) 截至1059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800元,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92元。
(4) 截至10512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174,600(335,000元-40,100元×4174,600),由於本次發放獎金為185,000元,大於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174,600元,故以174,600元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3,335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335,00040,100×4=174,600
因為185,000174,600
補充保險費=174,600×1.91%3,335
17
案例4:投保金額向下調整之情形
張先生為D保險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50,600元,D公司於105215日、58日及815日分別給付張先生獎金100,000元、50,000元及60,000元。嗣後D公司因經營不善,張先生於101日調降薪資,投保金額調降為42,000元,當月15日領到1筆紅利2,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1)    1052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0,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0,6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    截至10558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尚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0,6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3)    截至1058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1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0,6004倍部分為7,600元,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145元。
(4)    截至10510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12,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4,000(212,000元-42,000元×444,000),因當次只領2,000元獎金,小於44,000元,所以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以2,000元計算,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38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212,00042,000×4)=44,000
因為單次紅利2,00044,000
補充保險費=2,000×1.91%=38
19
李先生為E仲介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42,000元,E公司於105215日、66日及815日分別給付李先生獎金150,000元、20,000元及50,000元。健保署於10511月查核投保金額,李先生追溯自10571日起調高投保金額為57,8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原扣取補充保險費金額:
(1) 105215日給付獎金金額150,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2,0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 截至10566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7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2,000元之4倍部分為2,000元,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38元。
(3) 截至1058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2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2,0004倍部分為52,000元,因當次只領50,000元獎金,所以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以50,000元計算,按1.91%扣取補充保險費955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220,00042,000×4)=52,000
因為單次紅利50,00052,000
補充保險費=50,000×1.91%=955
20
()追溯調高投保金額後,扣取補充保險費金額:


(4)10511月追溯自1047月起調高投保金額為57,800元,截至1058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20,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7,8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原扣取之補充險費計955元申請退還。
(5)保費退還程序請參考第72頁:玖、誤繳、短繳或溢繳補充保險費之處理。惟健保署並無從得知扣繳單位發放獎金之情況,因此,如有誤繳、短繳或溢繳補充保險費情形,請主動提出申請。

21
3.   案例說明(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1:學生打工
陳同學(20歲,國內某大學學士班學生)依附母親於A公司投保,1058月在B補習班打工,B補習班於105830日給付10,000元薪資時,經舉證可免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說 明:陳同學是在國內就學的大學學士班學生,適用原「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其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10391日起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2:兼差薪資
陳小姐於A公司投保,1059月同時在B公司兼職,每月薪資10,000元於月底一次給付,B公司不須每月扣繳陳小姐的補充保費。
22
案例3:兼課鐘點費(所得格式代號 50)
劉老師於A大學任教,1051月至1056月同時在B大學兼課,每月鐘點費薪資30,000元,於每月15日一次給付。B大學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573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30,000×1.91%=573元。
23
()執行業務收入
2.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符合扣取對象之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另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均免予扣取。
24
3.案例說明(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1:在公所加保之無職業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
陳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A公司10場尾牙晚會表演,於10522日領到1,500萬元的報酬。
說 明: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補充保險費=10,000,000×1.91%=191,000
陳先生以健保法第10條第6類第2目之身分於戶籍地公所加保,參加尾牙晚會表演,獲取報酬1,500萬元,因單次給付超過1,000萬元之部分不計收,故補充保險費費基為1,000萬元,按費率1.91%計算,需負擔補充保險費191千元
案例2:鐘點費(所得格式代號 9B50)
吳先生為K大學的教授,10555日受A公司邀請擔任一場無課程安排專題演講的主講人,鐘點費3萬元。105520日受B公司邀請為業務講習課程講座,鐘點費4萬元。
說 明: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吳先生為健保法第10條第1類第1目之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擔任A公司專題演講的主講人,演講鐘點費3萬元,已達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故A公司應以吳先生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573元。B公司給予上課鐘點費4萬元應以吳先生兼職薪資所得4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764元。
26
()股利所得
2.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計算範圍: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即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未達20,000元,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7
3.案例說明(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1:同為二家公司負責人之情形
王大明是A公司及B公司的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2,000元申報。1057A公司給付他1,200萬元的股利總額,B公司給付他8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及B公司應向王大明扣取的補充保險費如下:
說明

說 明:


























28
施先生是A公司負責人,健保係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44月以前投保金額為101,100元,4月起投保金額調為105,600元。同年9月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郭先生,該公司為其以雇主身分投保健保,投保金額為96,600元,1053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01,100元。1059A公司發放104年盈餘給股東,施先生及郭先生都獲配500萬元股利總額,A公司應分別向施先生及郭先生扣取79,622元、88,120元補充保險費。
說明




























                                                                                                              

29
案例3:股利所得超過1,000萬元
錢先生是A公司的股東,也是B公司的負責人,他在B公司以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投保金額為182,000元。10591A公司給付錢先生1,1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應該向錢先生扣取191,000元的補充保險費。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單次給付逾1,000萬元部分不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以1,000萬元計算補充保險費。
2. 因為錢先生不是A公司的雇主,所以A公司在計算錢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時,不需扣除他在B公司當雇主的投保金額總額。
3. 補充保險費=1,000萬元 × 1.91%=191,000元。
案例4:未具投保資格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在股票除權除息日後,股東周先生通知其戶籍遷出國外。A公司在105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周先生因為戶籍已遷出國外,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他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以,依同法第32條規定,A公司在105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5:法人股東發放股利給法人
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105年發放股利100萬元給A公司。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30
案例6: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571日,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10555日及1057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152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820日發放26,0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林先生,27,5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陳小姐。該公司應於715日向林先生收取408元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497元及525元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說 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  本案因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所以A公司於715日給付林先生2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時,即須向林先生扣取408元補充保險費(21,350x1.91% = 408)
3.  820日發放股票股利,林先生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497(26,000元×1.91% =497),陳小姐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525(27,500元×1.91% =525)。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6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署。


31
案例7:配股、配息基準日同一天
B公司股利分配之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5810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31日。張小姐及王先生為該公司股東,張小姐獲配股利總額30,000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804元;王先生獲配股利總額20,000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624元。B公司應向張小姐扣取573元補充保險費,向王先生扣取382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因此,B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1.91%
張小姐補充保險費=30,000×1.91% =573
王先生補充保險費=20,000×1.91% =382

案例8: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利補充保險費
C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5611日,發放日為同年73日。洪小姐獲配股利總額為4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725元。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10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1,450元。C公司應如何扣取洪小姐及李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稱扣繳辦法)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  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1.91%
32
洪小姐補充保險費=4萬元×1.91% =764
李先生補充保險費=10萬元×1.91% =1,910
3.C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洪小姐及李先生其被扣取的補充保險費(725元及1,450)
4.洪小姐扣取不足數39(764-725=39)未達100元得免退補,另李先生扣取不足數460(1,9101,450=460)已達100元,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C公司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61月底前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署。
5.C公司應於105831日前將洪小姐及李先生的補充保險費2,175(7251,450=2,175)繳給健保署。
34
()利息所得
2.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計算範圍: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35
()利息所得
3.案例說明(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1:附條件交易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楊小姐向A銀行買入200萬元的附買回約定交易的短期票券30天,議定利率為年息2%10511日到期時,A銀行給付楊小姐利息所得3,288元。A銀行免向楊小姐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因附條件交易的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未納入利息補充保險費費基,故A銀行免向楊小姐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2:單筆給付利息未達20,000元,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林先生在郵局開有郵政儲簿帳戶,並存有多筆定期存款,105621日郵局給付林先生儲簿存款利息1,500元,2筆定期存款利息30,000元及3,900元。郵局在給付林先生利息時,應扣取573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不同存單的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所以,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為573(30,000元×1.91%=573)
案例3:未具健保投保資格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張先生民國9881日到B銀行辦理一筆100萬元的定存,存款期間1年,民國10581日前定存到期自動續存。張先生在1001月移民到美國,戶籍遷出國外。
說 明:張先生因為戶籍已遷出國外,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他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以,依同法第32條規定,B銀行在給付利息給張先生時,免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36
案例4:分次行使轉換公司債賣回權
某轉換公司債發行滿2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賣回期間為105710日至10589日,發行公司統一於105816日支付賣回價款給各申請賣回之債權人。陳先生持有20張該轉換公司債,其於105712日行使賣回權5(利息補償金為25,075)105726日又行使賣回權10(利息補償金為20,150),債券發行公司得於105816日支付利息補償金時,向陳先生扣取864元補充保險費;債券發行公司亦可不於給付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而於103131日前將陳先生的所得資料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向陳先生收取122元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陳先生雖於不同日行使賣回權,惟因債券發行公司係於同一日給付利息補償金,即利息所得給付金額為45,225元,陳先生應繳納的補充保險費為864(45,225x1.91%=864)
(2)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扣費義務人於給付健保法第31條第1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惟因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筆數甚多,資料量龐大,為簡化扣繳流程,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利息所得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3)故債券發行公司得於105816日支付利息補償金時,向陳先生扣取864元補充保險費;債券發行公司亦可不於給付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而於103131日前將陳先生的所得資料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向陳先生收取122元的補充保險費
36
4.相關法令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2)
39
()租金收入
【給付租金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情形】












【註】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契約,如財產實際係供機關、團體、公司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使用者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依憑單所填扣繳義務人、租金給付日期、所得金額及所得人等資料,認定承租方非自然人,簽約者為該使用者之代表人,則仍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40
()租金收入
2.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計算範圍:
給付出租人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及給付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之各種租金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另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均免予扣取。
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之費基×費率
3.案例分析(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21次給付半年租金
C企業社向郝太太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1日及7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C企業社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扣取,所以C企業社在11日及71日支付郝太太半年租金各60萬元租金時,就要分別扣取11,460元的補充保險費,並在2月底及8月底前將扣取的11,460元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41
案例3: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A公司向高先生租了2個停車位,月租2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A公司於1051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A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明:
(1) 補充保險費=20,000元×1.91%=382元。A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19,618元。
(2) A公司於10511日交付高先生12張非即期支票,但是因為支票上的發票日才是實際給付租金的日期。因此,A公司不用在11日就扣取高先生1年的補充保險費,而是在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將382元的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案例4: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不扣損耗及費用)
B公司向李小姐租了一棟辦公大樓,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00萬元,按月給付,10510月辦公室外牆整修,B公司支付整修費用30萬元,實際給付李小姐70萬元。
說 明:B公司在10510月給付李小姐租金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不能以扣除30萬元的整修費後實付的70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必須以租金100萬元,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19,100元補充保險費。
案例5:未具健保投保資格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賴先生長期旅居國外,戶籍遷出國外已多年,未曾投保健保,民國1058月回國定居並設戶籍。賴先生在臺灣買了間房子,該房子在同年的10月出租給H診所,雙方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按月給付。賴先生在民國1061月前都沒有就業。
說 明:新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在民國102 1月實施,依該法第8條規定,賴先生因為沒有加保健保紀錄且沒有就業,所以須設籍滿6個月才具投保資格,因此H診所在給付民國105年的租金給賴先生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民國1062月起賴先生即具健保投保資格,H診所自該月起,於給付租金時,須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955元的補充保險費(50,000元×1.91%=955)
44
二、信託財產
3.案例分析
案例1:信託財產
錢先生將1千萬元交付信託給A銀行,雙方簽訂信託契約,受益人為他的小孩錢小華。A銀行將1千萬元投資於國內股票、存款及美國公債。105320日錢先生的信託財產專戶滙入新台幣3元的美元存款利息,同年618日存入新台幣5,000元澳幣存款利息,815日存入10萬元的現金股利淨額(不含2萬元可扣抵稅額)1120日存入美國公債利息新台幣5,500元。
A銀行依105年錢先生的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計算出錢先生的美元存款利息所得總額為新台幣28,596元,澳幣存款利息所得總額為新台幣4,593元,股利所得總額120,000元,海外所得(美國公債利息)為新台幣5,053元。請問A銀行應如何扣繳錢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除美國公債的利息因屬海外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外,國內存款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即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故A銀行僅須就美元存款利息28,596元、股利所得120,000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2,838元。
(2)  補充保險費計算說明
(利息所得28,596+股利所得總額120,000)×1.91%=2,838
(3)  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如於給付時,無法得知所得屬性或算出所得稅法上規定之必要費用,可至年底確定後,始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扣取的金額,得於次年1月底前,繳納給健保署。若於收入發生時,即扣取補充保險費,所產生的溢繳款,須退還給所得人。
51
四、投保單位(雇主)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3.案例說明(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5)
案例1: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A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5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發給相關人員之薪資所得總額299萬元。
說 明: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2: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B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51月投保金額總額420萬元,當月發給相關人員之薪資所得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52月底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15,28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1.91%=15,280
52
四、投保單位(雇主)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3.案例說明
案例3:每月薪資所得總額不限於支付員工薪資
C公司於1052月發放員工薪資300萬元、104年年終獎金200萬元、兼差人員薪資15萬元、支給講師費3千元。C公司1052月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50萬元,C公司應於1053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31,572元。
說 明:
C公司1052月薪資所得總額
=3,000,0000+2,000,000+150,000+3,000
=5,153,000
補充保險費=5,153,0003,500,000)×1.91%=31,572元。
57
柒、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及繳納方式
一、 扣取時點
(一)扣費義務人應於所得給付時,即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之部分及未達20,000元部分,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詳第1214頁應扣取補充保險費項目之上、下限)。但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58
柒、 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及繳納方式
二、 繳納期限及逾期繳納之滯納金計算方式
(三)案例說明:
案例:志明為A醫院受僱醫師,於B醫院兼差,1054月執行業務所得15萬元,B醫院因計算錯誤僅扣繳1,000元補充保險費,短繳部分遲至1051031日自行繳納。
說明:
1.B醫院應於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時,扣取補充保險費2,865(150,000×1.91%=2,865),並於1055月底前繳納。
2.應繳補充保險費2,865元,惟實繳僅1,000元,即短繳1,865元,應加徵滯納金256(1,865×0.1%×137=256,保險費滯納金起算日為105616日,滯納日數為137)
67
六、申報資料檔案格式及申報方式:
() 申報方式
為便利扣費義務人申報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扣費義務人可利用下列方式辦理網路、媒體或書面方式申報。
1.以網路辦理申報(60,000筆以上)
使用健保卡申報:
(1)扣費義務人僅需於讀卡機置入健保卡,並填具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後,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辦理申報。(申報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2-3補充保險費網路明細申報及列印/申報作業-申報扣繳補充保險費)
(2)扣費義務人完成申報後,無需再另外檢送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書至健保署,健保署將於收到檔案後次一工作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結果,請務必提供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另扣費義務人亦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自行查詢申報結果。(查詢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2-3補充保險費網路明細申報及列印/申報作業-查詢申報記錄。

77
壹拾、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之罰則及行政救濟
三、案例說明
案例1:未依法扣繳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A公司1051231日給付員工獎金時,部分員工累計超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共100萬元,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但A公司未扣繳。
說 明:
(1)違反法條:健保法第31條。
(2)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
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3)綜上,A公司應依法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19,100(100萬元×1.91%),健保署將限期令其補繳,如在期限內補繳者,另處以19,100元罰鍰;若A公司仍未依期限補繳,則另處以57,300元罰鍰。
78
壹拾、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之罰則及行政救濟
三、案例說明
案例2:未依法扣繳利息所得
B銀行1051231日給付保險對象王大偉等人利息所得共200萬元,未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違反法條:健保法第31條。
(2)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
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保險人得限期令扣費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費款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3)綜上,B銀行負責人應依法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38,200(200萬元×1.91%),健保署將限期令其補繳,如在期限內補繳者,另處以38,200元罰鍰;若該負責人仍未依期限補繳,則另處以114,600元罰鍰。
80
壹拾壹、結 論
補充保險費為二代健保提供了挹注財源,使得一般保險費的費率得適度調降,也就是說,經常性薪資少,資利得多者,健保費負擔可能會因加收補充保險費而增加,但單純只靠薪水收入的受薪階級,健保費負擔則會減少,提高保險費負擔的公平性。為確實掌握補充保險費,穩定健保財源,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178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衛部保字第1041260847號令
第四條   
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但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
前項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一項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二、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四、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各類所得。
六、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之各類所得。
七、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八、對於中低收入戶成員、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